在采購代理實踐中,發現多個供應商注冊地址相同的情況時,需審慎判斷是否構成串通投標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串通投標的認定需滿足“投標人相互協商投標報價”或“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等實質要件。單純注冊地址相同,若缺乏其他證據支撐,通常不能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標,但可能構成需要重點核查的線索。
實踐中需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 地址重合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集團企業共用辦公場地、孵化器集中注冊等正當商業原因
- 投標行為異常性:是否出現投標文件雷同、報價呈現規律性差異、技術方案高度相似等現象
- 主體關聯性證據:是否存在股東交叉、管理人員混同、聯系方式重疊等情況
- 資金往來痕跡:是否檢測到投標保證金來自同一賬戶等異常資金流
采購代理機構應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 啟動專項調查程序,要求相關供應商說明地址重合的正當理由
? 比對投標文件的制作特征、電子文檔屬性等技術細節
? 查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實股權結構和實際控制人
? 必要時可提請財政部門或公安經偵部門介入調查
典型案例顯示,某市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中,3家投標企業注冊地址均為某寫字樓A座1001室,經查實為同一實際控制人設立的空殼公司,最終被認定為串通投標并受到行政處罰。
建議采購代理機構完善供應商資格審查機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披露關聯關系,并建立投標異常行為預警系統,既避免誤傷合法經營者,又能有效打擊圍標串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