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采購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扮演著關鍵角色,但其權限受到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嚴格約束。關于評標委員會是否能夠推翻招標文件中既定的評標標準并重新制訂采購代理,需要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是招標活動的法律基礎,評標標準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一旦發布即對所有參與方具有約束力。評標委員會無權擅自修改或推翻既定的評標標準。
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存在不合理、不明確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通過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或建議。招標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修改招標文件,但修改應在法定程序下進行,例如發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通知所有投標人。
重新制訂采購代理涉及招標主體的變更,這通常不屬于評標委員會的職責范圍。采購代理的選擇一般由采購人在招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僅負責評審投標文件,無權干預采購代理的任命或更換。
如果評標委員會越權推翻評標標準或擅自重新制訂采購代理,其行為可能被視為程序違法,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甚至引發法律糾紛。因此,評標委員會應嚴格在法定權限內履職,確保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評標委員會不能推翻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而重新制訂采購代理。任何對評標標準的調整或采購代理的變更,都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由招標人或相關授權機構負責處理。